top of page

2021 年提交決議的程序

提交決議的截止日期為 2021 年 7 月 24 日(星期六)。

以下是為 2021 年 10 月 22 日至 23 日舉行的第 172 屆加利福尼亞教區大會提交的決議

注意:約定不使用“而”格式。任何使用“而”的決議將返回給作者重寫。應該放在稱呼從句中的解釋性信息應該轉到解釋部分,使用簡單的英語。

格式:

[決議標題,例如“ NOB HILL PARKING ”]

已決定加利福尼亞教區第 172 屆會議[說明您正在做或想要做的任何事情,例如, “對 Nob Hill 缺乏停車位表示失望”];

已解決, [說明您想要做的其他任何事情,例如, “本公約敦促舊金山市和縣根據關於停車和環境的倒數第二次報告的建議改革其停車許可製度”]

已解決 [以闡明應如何最好地實施該決議的語言結束。示例: “公約秘書應將本決議的副本轉發給舊金山市長和停車和交通部主任。”或 “執行委員會應與舊金山市和縣的相關官員進行討論,以改善 Nob Hill 的停車,特別是在大會期間。” ]

解釋: [簡要解釋為什麼教區公約是審議該決議的合適論壇,並給出公約應通過該決議的最重要原因。給出一個清晰的、基於事實的理由,而不是情緒化的聲明。理由應由簡明的背景材料組成,並提供為決策提供信息所需的事實信息。解釋正文中的適當引用為立法者(代表)和那些必須在未來解釋行動並採取行動的人(例如執行委員會)提供指導。參考文獻應該是具體的。例如,在本示範決議中,將討論第二段中提到的假設倒數第二次報告的相關事實調查結果和建議。]

提交人: [名單贊助者,必須是有資格在大會上投票的任何神職人員或非專業代表,或任何教區、使團或其他官方認可的教區組織。還應提供聯繫信息。發起人應願意在與決議委員會的對話中討論和修改決議,並組織在公約前的院長會議上提交決議。 示例: 個人提交提交人: Matt Dillon 先生,代表,聖斯威辛,舊金山 [電子郵件地址];組織提交:提交人:官方教區委員會永遠解決停車問題;聯繫人:M. Dillon 先生[電子郵件地址]您可以按照提交人:部分使用背書人標題進行背書。]

Format22

過程:

       

無論如何發送,所有大會決議都必須2021 年 7 月 24 日星期六之前收到。通過電子郵件和傳真提交的文件應發送至決議委員會主席 luther@lutherlaw.com  或者 分別為415-532-1807。郵寄的決議應發送至決議委員會,收件人:Adia Milien,抄送:The Ven。中文Nina Pickerrell, 1055 Taylor Street, San Francisco, CA 94108。委員會將審查所有決議,可能會提出修訂或修正,並將嘗試合併類似的決議。在截止日期之後收到的提議的決議可以由公約審議,如果有的話,只有在公約的 2/3 投票後才能審議。為此,與其在截止日期後提交,不如及時提交可在編輯過程中修改的“框架”決議。更好的是,在截止日期之前提交最完整的解決方案。

      決議委員會確實鼓勵提前提交。今年,我們將繼續以草稿形式發布決議——即在決議委員會及其發起人對決議進行最終修訂之前——在教區網站上大量發佈在公約前的院長會議之前,以便代表和其他人可以看到什麼正在提出以及它是如何發展的,以及使所有人都能夠發表在線評論以改進內容。在可能的情況下,屆時決議的最終版本將在公約第一天前不久發佈在網站上。

      除了提前提交之外,決議委員會還考慮了許多其他考慮因素,並在其 決議委員會處理決議的指南。然而,在選擇委員會最多可提交給公約的五項決議時,議事規則實際上要求委員會行使其知情的酌處權,而不是機械地應用指導方針或規則。這種做法將繼續下去。

      有關管理此過程的具體規定,請參見下文附錄中的規範 6.01 和 6.08、議事規則第 1 節和決議特別委員會。

      如果您正在考慮向教區公約提交決議,請在準備時執行以下操作:

  1. 稱呼 (415.456.6197 ) 或電子郵件 ( luther@lutherlaw.com ),決議委員會主席,您需要任何幫助。

  2. 遵循上述批准的決議格式。

  3. 允許證實腳註/尾註、鏈接和項目符號,但通常不鼓勵。最簡單的分辨率就是最好的分辨率。與解釋部分一樣,鏈接和註釋不是決議的法律部分,僅構成對公約利益的評論。如果它們被認為是無關緊要的,委員會保留刪除它們的權利。

  4. 回顧教區公約過去就您正在考慮的主題採取的立場,以確定是否確實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許多過去的決議都在 Diocal 網站上 檔案 部分。

  5. 為了使決議集中,請提出以下問題:

 

a) 公約是否對決議的主題事項具有權威性,即使有,是否可以通過決議以外的方式更好地處理該主題?示例:主教或執行委員會的行動。

b) 它是否指示採取行動,具體說明採取什麼行動以及由誰採取行動?如果沒有,提議的決議可能是在浪費公約的時間。

c) 它是否有助於教區向前邁進以實現其目標和願景?如果沒有,它可能只是“感覺良好的解決方案”,沒有任何影響。

d) 它是否說明教區的新內部立場,或是否涉及公共政策?

e) 它是否修改了教區的現有立場?

f) 它是否需要改變教規或憲法? (必須顯示對現有條款的更改,並且必須在2021 年 7 月 24 日(星期六)之前及時將決議副本提交給 公約秘書 供佳能委員會審議。決議委員會缺乏對憲法和規範修正案的管轄權。見佳能 21.01)

g) 是否需要更改評估公式? (這些更改應在 2021 年 4 月 1 日之前提交給執行委員會的財政部。決議委員會對公式更改沒有管轄權。參見佳能第 18.02(e) 條)

h) 是否要求採取報告行動,說明誰應該與誰溝通?

      

由於決議委員會將把各方提出的類似決議合併起來,你應該協調你的努力,並尋求其他關注同一問題的人的支持。通過此類討論與合作完善的提案將促進知情辯論和深思熟慮的決策。如果所有相關方未能真誠地討論合併其相似或重疊的決議,可能會導致委員會決定不將一項或多項此類決議提交《公約》。

      

委員會收到您的決議草案後,將指派兩名或更多成員與您一起起草問題,直到就語言達成最終協議。在編輯完成之前,您應該確保您或該決議的其他支持者可用並獲得完全授權參與該過程。請相應地安排假期或準備在任何假期期間繼續編輯討論和修訂。同樣,您必須準備好在大會召開前幾周向教區院提交您的決議。 (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安排以電子方式與委員會和 Deaneries 舉行會議。)不遵守這些規則可能會導致委員會決定不將您的決議提交給公約。

提交決議的人請注意,第 1.4 條禁止委員會向公約提交超過五項決議,除非在特殊、有限的情況下。因此,每當它收到五個以上的決議時,它必須對提交哪些決議以及排除哪些決議進行判斷。此外,委員會保留拒絕向公約提交其認為不適當、在另一個論壇更好地處理或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或起草的任何決議的權利。

Process22

附錄:關於決議的規範和命令

 

佳能

秒。 6.01 常規委員會。公約的定期委員會應由 。 . .決議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

秒。 6.08 決議委員會。決議委員會由四名神職人員和六名非專業人士組成,其職責應在議事規則中規定。

 

議事規則

第 171 屆公約通過的變更 2020 年 10 月 17 日

公約前

第 1 節 - 決議程序

1.1 由公約審議的任何決議,除公約的必要程序和事務事項外,必須在公約開幕前至少九十 (90) 天由決議委員會主席收到。決議可由任何正式常駐神職人員、任何當選的非專業代表或候補代表,或任何會眾、教區或其他公認的教區組織提交。對於任何提交者的資格問題,委員會可以依賴秘書的決定。 提議決議的副本應包括決議提議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是組織提交的決議,決議應註明校長、牧師、主席或其他經該組織正式授權回答問題並接受對此類決議的修正的人的姓名。

其他個人或組織可以被列為決議的支持者。

1.2 當公約設立的工作組或其他臨時委員會提交報告要求公約採取行動時,提議的行動應以決議的形式包含在報告的建議中,並將該決議提交給決議委員會根據這些規則對其進行審查。除提議的決議外,不應要求決議委員會審查報告的內容。

1.3 決議委員會應至少在公約開幕前七十五 (75) 天舉行會議,以審議及時提交的決議。委員會可能會做出必要的編輯更改,以確保准確性或澄清性。未經提議人同意,不得對決議進行實質性變更。但是,委員會可自行選擇就決議提出建議或建議,這些建議或建議可納入提供給教務長的公約前材料中。

 

所有決議的原件或經決議委員會修改後的副本應提交給公約秘書,並應包括在分發給六個院長的會前材料中。

1.4 審議此類決議的幾次院長會議應向所有利益相關者開放。該院長會議的時間、日期和地點的提前書面通知應由院長秘書發送給決議的支持者和其他以書面形式要求此類通知的利害關係人。如果需要,院長會議的主持人可以在適當討論後對決議進行草擬投票,但這種投票對出席會議的人沒有約束力,他們有權在大會上投票。

1.5 決議委員會應向公約提交不超過五 (5) 項決議供其審議。本規則不適用於  

一種。 教規或議事規則要求的例行或附帶動議,包括對預算和評估公式的行動;

 

灣委員會就主教的講話提出的決議;

 

C。禮節性決議;

 

d.提議修改憲法和教規;除非業務調度委員會確定此類提議的變更具有足夠的實質性以需要進行重大辯論,則提議的變更應算作一項決議,並且決議委員會提交的決議不得超過四(4)項;

 

e.事務調度委員會在同意日曆中放置的決議。

1.6 為第 1.5 條之目的,一項或多項決議同時提出一項全體大會決議和一項在教區層面管理或敦促行為或政策的實質上相似的決議,可被視為一項單一決議。

1.7 當決議委員會認為,通過將決議劃分為兩個或多個決議可以改善向公約提交決議的情況時,由這種劃分產生的多個決議可被視為一項單獨決議,規則 1.5 的目的。

1.8 規則 1.6 或 1.7 僅適用於決議委員會經事務調度委員會同意提出一項特別命令,規定對一組決議的辯論應限於通常分配給單個解析度。該特別命令還應規定,關於該組決議的問題應由單次表決決定,除非公約表決將問題分開。

1.9 任何不符合上述標準的提議的決議,只有在出席並參加大會投票的三分之二(2/3)的人投贊成票後,才能由大會審議。如果公約同意審議一項決議,主席應將其提交給決議委員會或其他適當的公約委員會。

1.10 對決議的任何擬議修正案可在公約開幕時或之前提交給公約秘書,並應由主席迅速提交給決議委員會或其他適當的委員會。

1.11 任何提交給決議委員會但未提交給公約的決議,除非被撤回,均應由委員會在其報告中指明。報告應包括每項決議的名稱或主題、提案人的姓名以及未提交公約的原因。

1.12 作為面對面會議的替代方式,所有公約委員會均可通過電話會議、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召開會議,前提是在任何會議期間,所有參與者都能夠隨時聽到對方的聲音。應向所有委員會成員提供參加會議所需的信息。合理的會議通知應當通過書面通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

特殊訂單

特別命令#2:決議委員會

公約於 2020 年 10 月 17 日通過

決議委員會的報告受以下特別命令管轄:

1. 委員會應有五分鐘的時間將院長會議審議過的決議(規則 1.3)以及收到的任何修正案提交公約。

 

2. 然後應給予公約成員機會尋求眾議院的 2/3 同意以審議其他決議。對考慮附加決議的動議的辯論應限於五分鐘,在此期間,任何發言者不得超過兩分鐘。此類辯論應僅限於考慮一項額外決議的可取性,而不涉及該決議是非曲直。

 

3. 這些決議連同任何修正案,應提交給決議委員會或其他特別委員會,以供隨後聽取並向眾議院報告。

 

4. 委員會報告時,根據第 1.4 條,每項決議應提供三分鐘時間。

 

5. 對每項決議的辯論應限於十五分鐘,在此期間,任何發言者不得超過兩分鐘,除非眾議院以 2/3 多數通過決議延長時間。

 

6. 在規定的時間內,任何人仍希望發言時,不得提出限制辯論的動議。在期限結束時,應對所有未決動議進行投票。

委員會還提醒眾議院,所有修正案或任何類型的決議都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公約秘書,然後才能對其採取行動(規則 4.1)。

(注:特別命令 #2 來自 2020 年公約。2021 年公約調度委員會可能會提出更改建議。)

Apendix22
bottom of page